2019年12月1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網絡信息內容的監督和管理者,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往往處于優勢地位,對信息的生產者和使用者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因此,平臺也易成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主體。此次《規定》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下面,我們對《規定》第三章“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的內容進行解讀。
《規定》第三章“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共十條(第八條至第十七條)。
《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的定義,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是指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八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第九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制定本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健全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設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配備與業務范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加強培訓考核,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應當防范和抵制傳播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信息內容的管理,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信息的,應當依法立即采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解讀: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了網絡信息平臺的信息安全管理職責,其對網絡信息的合法合規性的管理具有直接主體責任。網絡信息平臺不僅自己不能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其對其平臺內生產者和使用者發布信息的合法合規性也有監督管理職責。生態治理機制必須嚴肅認真建設,不能敷衍了事,風聲一過立馬就放松警惕。網絡信息安全無小事,網絡信息平臺應時刻保持警惕。 網絡信息平臺違反《規定》第九條的,根據《規定》第三十七條,將被采取約談、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暫停信息更新等處理措施。網絡信息平臺違反《規定》第十條的,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對于違法行為人,不構成犯罪的,輕則處以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重則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還會強制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絡平臺。違法行為人系單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按照前述規定進行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規定: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在下列重點環節(包括服務類型、位置版塊等)積極呈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信息: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首頁首屏、彈窗和重要新聞信息內容頁面等;
(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精選、熱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務熱門推薦、榜單類、彈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務版塊等; (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熱搜詞、熱搜圖及默認搜索等; (五)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彈窗等; (六)互聯網音視頻服務首頁首屏、發現、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七)互聯網網址導航服務、瀏覽器服務、輸入法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皮膚、聯想詞、彈窗等; (八)數字閱讀、網絡游戲、網絡動漫服務首頁首屏、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九)生活服務、知識服務平臺首頁首屏、熱門推薦、彈窗等; (十)電子商務平臺首頁首屏、推薦區等; (十一)移動應用商店、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和內置信息內容服務首屏、推薦區等; (十二) 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信息內容專欄、專區和產品等; (十三)其他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關注的重點環節。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在以上重點環節呈現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解讀:本條對網絡平臺的版面頁面等呈現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特別列明了版面頁面生態管理的重點環節,將諸如新聞信息服務首頁首屏,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精選、熱搜,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務熱門推薦、榜單、彈窗,電子商務平臺首頁首屏、推薦區,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熱搜詞等板塊列為重點監管區域,以防網絡信息平臺以技術干預信息的呈現與選擇,規避監管,將會對未來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推送的內容,以及呈現的“不良信息”(諸如標題黨、緋聞等內容)進行規制。依照《規定》第三十六條,網絡信息平臺違反本條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可對其進行約談、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暫停信息更新等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規定至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采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推送信息的,應當設置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要求的推薦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
第十七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編制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情況、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履職情況、社會評價情況等內容。 解讀:本條規定了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旨在加強生態管理,積極呈現正能量信息。但對該年度報告,應引入第三方評價體系,否則平臺單方出具的年度報告,很難保證其客觀真實性。 根據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網絡信息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五、十六、十七條的,將被采取約談、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暫停信息更新等處理措施。 綜上,由于網絡平臺在網絡信息管理上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本次《規定》第三章對于網絡信息平臺管理職責的承擔也做了大量要求。網絡信息平臺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與網信部門協同配合,嚴格執行《規定》各項要求,守住底線,遵循法規,對違法信息快速采取處置措施,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定會成效顯著。愿我們共同努力,共建和諧健康的網絡社會。
作者: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 鄭州市委網信辦網絡管理執法處
責編:高源